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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视听大会看国内OTT TV如何戴着“锁链”跳芭蕾
时间:2014-12-18 17:33:45     来源:数字电视中文网

本文是《从蔡赴朝部长的主旨演讲看国内网络视听的5大发展趋势》的后续。需要首先特别指出的是,题目中的“锁链”指的是“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大前提、底线、红线。“戴着锁链”指的就是“从业者严格遵守一定的规则”。至于是何“规则”,大家都已经很清楚了。而相关规则在这次的网络视听大会上由总局的高层领导再次进行了强调。

而至于如何戴着“锁链”跳芭蕾,这次网络视听大会也有了更为明确的结论,笔者进行了总结:在抓好导向、强化法制、保证安全的前提之下,发展新兴媒体,坚持内容建设为本,创新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技术应用、创新服务,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

这是很具有指导意义的结论。

可见,戴着“锁链”跳芭蕾,心有多大,舞台就可以有多大!

1、商业模式方面

事实上,新兴的OTT电视业务之所以更受人们欢迎(相比于传统电视业务),最大的原因是它的价格较低、内容丰富、能在任何地方通过任何视听终端观看、更容易让消费者发现自己感兴趣的视频内容(转变为新兴的“推”)。对于未来的电视业务而言,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视频画面质量这两项对于人们具有最大的吸引力,其次才是价格、跨终端/跨地域观看能力。

目前,中国OTT TV/互联网电视产业真正的商业模式还没有得到建立,整个电视产业链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牌照商向电视机以及互联网机顶盒厂商收取平台植入费,而面向企业客户的广告收费以及其它业务与应用收费模式都还没有成熟地建立起来。

目前,除了面向企业客户的B2B模式之外,中国的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也在积极地拓展面向公众用户的B2C模式(其中主要包括依靠优质内容提供付费视频点播业务以及其他增值业务)。

但是,在现阶段,由于OTT TV/互联网电视业务对用户的吸引力并不是很高,在线视频点播以及其它一些面向公众用户的业务主要采用“套餐”形式,向公众用户免费提供。

然而在增值业务方面:整个OTT TV/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忠实用户规模不足以保证增值业务的正常运营,进入到这一行业的增值业务服务提供商相当少;而且,中国的OTT TV/互联网电视产业链仍处于建构期,产业链条呈现出分割的状态,还尚未出现行业主导者,这也影响了增值业务的发展。综合这两大因素,中国OTT TV/互联网电视的增值业务还处于萌芽期,未能实现盈利。

另一方面,中国OTT TV/互联网电视的商业利益前景不明——其中主要是国内消费者的付费意愿及增加服务的意愿问题。有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国内有线电视费一个月27元左右,可收看200多套直播电视节目,而中国OTT TV/互联网电视如果参照美国的标准(美国OTT TV产业链上、下游的利益已经被合理分配了,全部内容在一个月的订阅费在十几美元左右)对用户收费,则中国老百姓的付费意愿之低恐怕是难以想象的。

在可预见的未来,OTT TV/互联网电视市场规模仍将高速增长,网络视频广告价值将进一步被释放,网络视频从PC终端设备向移动智能终端的迁移速率正在加快。市场整合力度进一步加大,资本对市场的影响更加明显。

2、产业链转型方面

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越来越深度地渗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再加上大量移动智能终端的出现和迅速普及,用户对运营商全业务的真实需求已经出现。而在全业务的运营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就是“内容”——而“内容”直接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体验,也是决定全业务运营商长期竞争力的关键。当宽带接入用户增长到一定规模时,网内缺乏内容将直接导致业务体验差、客户忠诚度下降、高端客户流失率高的局面,进而会影响到运营商的宽带网络发展战略。因此,运营商势必需要把“内容”引入自身网络。

对于OTT TV/互联网电视行业而言,未来的出路在于从以牌照商为核心地位的产业体系向以运营商(不仅指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电信网络运营商,更是指互联网电视服务提供商、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等虚拟运营商)为核心地位的产业体系,因为只有多元化的市场运营结构才能促进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全球范围内,传统广电媒体与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越来越深入。受新兴市场驱动以及传统媒体市场增长乏力的影响,传统广播电视媒体与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的融合进程将会提速,融合发展模式逐步成型,而且传统媒体在OTT TV/互联网电视发展中的话语权逐步增大。将来,围绕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品质提升、渠道拓展、产业延伸等环节开展的一系列创新活动将成为传统广电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亮点。

3、监管政策调整方面

监管政策就是一把“双刃剑”,可有利于整个OTT TV/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到了一定的发展阶段,也可能会阻碍行业的发展。

由于国家管理机构监管手段相对单一,不得不采取政策控制的手段进行行政干预,以对内容提供商以及网络运营商进行监管,但这样就造成了某一地区“一家独大”的现象,无法形成市场竞争的局面,也就无法形成产业的良性发展。比如互联网内容服务牌照目前只面向广电播出机构发放,而非广电机构无法获得;又比如一台电视机只能接入一家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等。

因此,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在具备了一定的内外部条件的情况之下,行业监管政策的实时调整也势在必行,届时,行业也必将获得新的更大发展。